【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2日李与袁及铭家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购买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5.1期(E-4E)E4-12号楼三单元406室房屋,建筑面积138.6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李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铭家地产中介费23000元及代办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已向铭家地产支付了上述费用共计28000元。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铭家地产告知李涉案房屋交契税已经超过两年,但实际上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交契税未超过两年。
铭家地产未尽到居间人的义务,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故李诉至法院,要求铭家地产返还居间服务费23000元及贷款代办费5000元。
【法院判决】
铭家地产既未查看房屋权属原件亦未到房产交易部门了解房屋权利真实情况,其仅是将出售房屋房主的答复作为“真实情况”向委托人予以转述。而该“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导致委托人未能购买案涉房屋,因此居间人铭家地产未能完成居间服务义务,其无权收取报酬。铭家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居间服务费23000元及代办费5000元。
【雅成说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中介公司具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该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卖方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二是对卖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审查义务,无权收取报酬;如委托人因此产生损失,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案例索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2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