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阳律师亲办案例
装修工人坠亡,业主和包工头谁该担责?
来源:赵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2900

      北京房地产市场火热,有很多业主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是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会请个人装修队予以装修,与个人装修队签订装修合同。一旦工人发生事故后,业主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工人死亡其家属起诉包工头及业主索赔的案件,法院判决包工头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4余万元。

   

      原告:业主和包工头对雇工之死均有责任 


     原告孙先生诉称,受害人受雇于包工头张先生,对位于海淀区某小区刘先生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在阁楼贴瓷砖时受害人不慎从梯子上掉下当场死亡。


原告认为,雇主应当为雇工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包工头张先生并未为受害人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因此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严重的过错,对于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业主刘先生在明知包工头张先生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张先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均不应担责


      被告张先生作为包工头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他与受害人不是雇佣关系。业主刘先生把装修包给他后,他把贴瓷砖的活分包给了受害人,等活干完后再进行结算。至于工具都是由受害人自行负责,他只负责提供瓷砖。二、即使他与受害人是雇佣关系,普通民房的室内装修两三米的高度,一个梯子能采取什么必要的防护措施,他没有任何过错。此外,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刘先生作为业主辩称,他与受害人并不认识,也不知晓受害人具体从事什么工作,他只是将装修的活一并发包给了张先生,具体的活再由张先生另找他人进行处理,他不负责具体事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张先生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何种法律关系;二、业主刘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张先生打电话让受害人为涉案家庭装修工程贴瓷砖并明确表示对于质量也得把关,如果没有做好,会让受害人重做,由此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存在选任监督之权利义务关系,且对于劳动场所、劳动时间的确定也是经张先生安排。此外,鉴于张先生系包工包料从事家庭装修,仅仅提供贴瓷砖的劳务,注重的是劳务的提供。


       综上分析,法院认定张先生和受害人系雇佣关系。受害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并死亡,张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证据,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法院亦考虑到受害人系具有7、8年从业经验的瓦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贴瓷砖这一工种的危险性进行充分合理预见并实际有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故法院认定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刘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对张先生就涉案家庭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判断。如果需要相应的资质,刘先生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刘先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考虑到目前家庭装修市场由个人承包的现象比较普遍,且该市场对农民工的就业起到积极消化作用,故对家庭装修市场中个人承包是否需要资质的认定不宜过于苛刻。具体到本案中,应结合具体从事的贴瓷砖工种是否需要资质来认定张先生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而不宜以整体装修工程来判断张先生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的事项并不包括贴瓷砖,故刘先生将家庭装修工程发包给张先生,张先生雇佣受害人贴瓷砖,此类工种并不需要相应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刘先生具有过错,故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包工头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4万余元。





法官提醒

      目前装修市场乱象丛生。很多业主为了节约装修成本,往往都会青睐于个人包工头装修,然后再由包工头找人进行分项装修。这样做花钱少,质量往往也能得到保证。但有时事与愿违,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时有发生,此时,作为业主往往会陷入对装修工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该不该赔偿的局面中。


      对此,法官在此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此条的规定,在装修事故中判断业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标准在于业主发包给包工头的业务,包工头是否具有从事该项业务的资质,如果有资质,业主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资质,业主则需要与包工头就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资质的判断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装修人从事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本案中,由于贴瓷砖并不需要相应资质,故法院判决业主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业主对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业主将需要相应资质的业务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一旦出现事故,业主就必须与包工头就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对房屋进行装修,一定要请正规的装修公司,这样能做到权责分明,一旦出现装修工人人身损害事故,将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赔偿,从而避免自身损失。


                                                                              (文中配图均来源于网络)

本文转摘来源为公众号: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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