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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1906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大家从字面意思也能推导出大概意思,就是婚姻中的双方要对彼此忠诚,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的义务,就要向另一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之类的一个协议或者约定。真实案例中,这类责任往往被表述为违反义务一方“净身出户”“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离婚时少分财产”等等方面。“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婚姻法中的专业名词,而是当事人的惯常说法。那么,这样的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它是否真得能够像一把尚方宝剑一样,守护婚姻的平安,或者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来看一下笔者所在的城市上海相关规定。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问题进行了解释: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笔者注:《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笔者注:《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上海高院的回复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不反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是不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说白了,就是签了这样的协议后,除非双方自觉履行,否则上法院的话,上海辖区内的法院口径是不受理的。不受理的原因是,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看到这里,很多当事人内心凉凉,也非常疑惑:如果被出轨了,难道真的就没有合法的自保措施了吗?答案是,当然有的。具体办法,欢迎关注笔者下周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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