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珍律师亲办案例
被出轨了,我能要求他/她净身出户吗?我该怎么保护自己呢?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1486

上周,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相信看了此文的朋友应该已经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答案就是在上海辖区内,法院不受理此类协议引发的纠纷,也就是说,一旦有一方签了协议之后又反悔,另一方会状告无门!所以,被出轨后,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也是一样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笔者相信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很多当事人的内心开始发凉,也觉得愤懑不公,更觉得疑惑不解:如果一方确实出轨了,那被出轨的一方就真的束手无策吗?到底有没有别的办法可以保护该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要非常肯定地告诉大家,办法当然是有的!让我们一起来看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看完这条规定,大家或许还是一头雾水,条文通篇都没有出现类似“出轨”这样的字眼,是怎么起到保护“坚守忠诚义务”这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呢?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假设张男和李女是一对夫妻,结婚七年后,张男发生了婚外情,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出轨了。李女知晓后,如果她还是按照前面我们所谈到的老方案,和张男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将来如果离婚,张男要净身出户。表面上看,李女获得了保障,但是通过笔者上周撰文论述可见,这个方法显然是存在风险的,因为一旦张男翻脸反悔,不按照协议操作,进而双方闹上法庭的话,上海辖区法院是不会参照净身出户这个条款判决财产都归李女一人所有的,甚至往往还是平均分割,因此李女多分甚至全部分得财产的愿望肯定要落空的。现在,笔者就要扭转李女的思维,告诉她另一种方法,就是放弃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改签另一种协议——《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因为前文已经讲过婚姻法第19条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以书面形式进行财产分割约定,所以李女可以趁着张男悔过的机会,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等资产约定为自己一方所有,并且把能过户的资产尽快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将来如果双方还是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时,房产等资产绝对是属于李女个人所有的,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了李女的合法权益。

写到这里,不知道读者朋友们是否发现了《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有何差别?为啥法院不赋予前者法律强制执行力,却认可后者的法律效力呢?原因是,前者是将道德义务被转化成法律责任了,而后者是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可以签订的协议,因为我国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也支持夫妻分别财产制,只要夫妻双方你情我愿,法律是不会干涉的。

       好了,希望本文可以帮助到那些被出轨的一方找到法律庇护。当然,《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说起来简单,但实际起草过程中有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点,如果有需要起草该类协议的朋友,可以与本律师团队联系,我们可以提供及时高效的专业化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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