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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赔偿标准及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来源:向长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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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赔偿标准及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2020年5月18日后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国家应当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受害人赔偿,申请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裁判机关根据哪些条件要求国家对受害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它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要件。只有在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一)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我国确定的是二元制主体结构,即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

1)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中,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是侵权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

在司法赔偿中,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国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当然,对上述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此时的公安人员就不是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

(二)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

国家只对侵权责任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侵权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综合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必须综合以下标准予以分析判断:

1.职权标准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

2.时空标准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明显界限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就不是执行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

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和身份实施的行为则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特殊公务人员(便衣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另当别论。

4.目的标准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所以,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行为,也未必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例如,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以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到农民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顺手拿走农民的一块手表戴在自己手上的行为,虽然符合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和名义标准,但是,该行为的目的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其行为既非行政机关希望达到的结果,也不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须或不可避免产生的,完全是为了达到公务人员个人目的而为的,所以,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5.命令标准

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说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1)立法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布具有规范性决定、命令的行为。

(2)国家行为。例如,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等进行的某些国防、外交行为。

(3)司法机关的民事、行政错判行为。

(4)法定期限内的刑事拘留行为。

(三)损害结果要件:造成特定损害

国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特定人的损害。没有损害结果或遭受损害的是普遍对象,国家就不必负责赔偿。因此,损害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损害,指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不利。

1.损害的范围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剥夺生命、致人伤残以及毁损名誉、荣誉等。后者主要指财产的灭失、毁损和减少等损害。另外,包括侵害人身的精神损害。上述损害主要是直接损害,对于间接损害,通常情况下国家不赔偿。

【关联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3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7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损害的对象

国家能否赔偿损害,首先应确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因为遭受损害的对象是法律特定保护的,所以国家必须对这种损害负责。国家颁布法律,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如果它所造成的损害是普遍的,但法律又未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国家就不负赔偿责任。

(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逻辑联系,且有直接相关性。某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

因受害人的过错致使损害的发生或加重时,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第三者介入

第三者介入产生的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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