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律师意见】
石家庄专利律师避免此类自传体著作权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对权属以及报酬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执笔人实际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建议保存自身参与创作的证据,通过主张该作品是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参与创作的证据应当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1)证明创作的人是否是作者本人;
(2)证明作品完成的时间;
(3)创作的内容与待证明的作品内容一致。
对于文字作品,自行保存这些证据常用的方法包括将自己的作品通过邮局寄给自己且收到不拆封,发生争议时,依靠信封邮戳上的时间和里面的文稿证明自己参与了创作。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常见的方式是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自己是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