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9405号
代理人:田野律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上诉人
代理结果:支持上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田野律师代理上诉方意见认为:根据某合作社与某环保研究院签订的《承租合同》的约定,涉案租赁物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审认定涉案承租合同合法有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并未提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尚未查明,故应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据以认定承租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费用进行处理。
二审法院采纳了田野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环保技术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刁久豹
审判员 肖荣远
审判员 刘苑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