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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设立后,在世的一方又重新设立遗嘱,以哪份为准?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5-12 12:22 浏览量:2192


案情介绍:

    严某与方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二名子女,分别为严某1及严某2。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2011年,严某与方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以下称“第一份遗嘱”),内载明:“我们两个老人中如有一人先去世,则全部财产归另一个老人所有,儿女暂不继承。两个老人都去世后,房屋全部归严某2继承”。2012年,严某因病去世,同时,方某立下遗嘱(以下称“第二份遗嘱”):“我与严某共同拥有的房屋,其中属于我的份额及我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严某1来继承”。方某于2017年去世,后严某1与严某2就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了争议,严某2将严某1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之所以发生继承争议,原因在于前后存在两份遗嘱,到底以哪一份为准呢?

本案中,方某个人立下的第二份遗嘱是对第一份遗嘱内容的变更。涉案的房屋是严某与方某二人的共同财产,严某与方某各自享有对房屋一半的产权。在第一份遗嘱中载明:“如有一个先去世,则全部财产归另外一个老人所有。当两个老人都去世时,房屋才全部由严某2继承”。第二份遗嘱中,方某是在第一份遗嘱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权利的部分进行变更遗嘱,但是,方某对第一份遗嘱进行变更,依法只能对自己原本享有的权利进行变更,故方某只能对自己享有房屋的一半产权重新进行处分,而不能对严某依法享有的部分进行处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份遗嘱实质上是方某单方面对第一份遗嘱涉及房屋继承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并重新指定继承人。

在涉及共同遗嘱的案件中,继承在共同立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即发生,此时共同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共同立遗嘱人一方死亡后,允许在世的一方任意撤销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将侵犯已死亡的共同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违背其遗嘱意思表示,且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故在世的共同立遗嘱人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发生效力的共同遗嘱。因此,第二份遗嘱对第一份遗嘱的撤销行为无效。

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属于严某及方某遗产的份额全部由严某2来继承。

一审判决后,严某1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严某及方某的共同财产,照第一份遗嘱的约定,在严某去世后,严某所有的一半份额由方某来继承。在第二份遗嘱中,方某表示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由严某1来继承。但是,基于第一份遗嘱是严某及方某的共同遗嘱,方某在严某去世后要改变共同遗嘱的意思内容,就仅限于处分自己个人财产,否则将侵犯了已死亡的共同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故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涉案房屋由严某1继承二分之一、严某2继承二分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索引案例:(2018)桂02民终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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