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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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3、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报案,事后是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可以,事后报警的,警方一般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后当事人应在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由警方来对责任来进行认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间要多久?

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应该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应当注意的是,进行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提出申请的情形下进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适用调解?

有以下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基于此种情形,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8、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1年内。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2、法院能否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误的,可以依职权重新认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样维权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另一种救济是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维持率很高,很少有改变原有认定的,所以,当事人没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如果你当初申请复核过,并且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认定,调整和重新划分责任就会更加困难。

14、哪些情形下,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有以下几种情形: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依法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15、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该向谁追责?

车辆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该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可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该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

16、雇员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雇主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雇员追偿。

17、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交强险先赔,再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因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公车私用并非是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单位不会承担此侵权责任。

18、车辆在买卖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19、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0、代驾出车祸谁负责?

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差额的部分,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代驾双方所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1、学员在练车时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是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教练员的责任。此外,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

2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好意同乘即在驾驶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即使无偿,亦不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还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根源。另外此类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属于好意同乘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驾驶人员的民事责任。

23、停在自家门口的车“撞”死人,要承担责任吗?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此类案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为该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但车主的车停在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必须投保,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查。

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哪些损失是不赔偿的?

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6、哪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也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7、酒后驾车肇事,交强险也赔吗?

要赔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为四类,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该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29、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时,如何理赔?

    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0、交强险的理赔时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31、交强险理赔的时效?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3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能否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了,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一般不能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33、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现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不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道路交通事故中归责依据是什么?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如何确认?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6、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有申请时效的限制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申请伤残鉴定无期限限制。

37、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但建议不要自己选择鉴定机构,因为自行委托进行鉴定,到法庭上对方不认可你的鉴定报告,不仅存在重复鉴定的问题,鉴定费也可能要自己负担了。如果想要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建议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在起诉之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38、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者发现自己可能构成伤残的,怎么办?

可以先行进行伤残鉴定,在确定自己构成伤残后,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原调解协议无效,最终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据证据来进行判决。

3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0、伤残等级依照什么标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颁布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怎么走?

首先,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其次,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进行预约时间,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等待鉴定结果。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都是大同小异的。

42、多长时间能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43、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做哪些司法鉴定、检验?

最常做的有以下几种:车辆机械故障鉴定,如制动、转向系统等涉及安全方面的鉴定;酒精含量检验;三期鉴定即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

4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18条规定了赔偿的项目有:车辆等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另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后评上伤残等级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5、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如何赔偿?

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中实际发生了的相关费用,此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6、私家车被撞,修复后能索要贬值损失吗?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个别法院会有支持的案例,现阶段法律仅支持修复还原的损失即认为赔偿了受害方全部的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7、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能否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事后能否再请求?

精神损害是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赔偿内容,交通事故作为侵权行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10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转让或继承?

不能,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49、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伤亡者及其家属。

50、“车撞狗”事件可以定性为交通事故吗?

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车撞狗事件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具体根据当地交管部门进行的认定。另外很多地方因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甲乙双方主体问题)而不将此类案件当做交通事故处理,涉及财产纠纷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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