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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常见法律问题100问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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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如何确定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死者未交代遗产的,遗产如何处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放弃继承权由反悔的,能否再次取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院继承意见 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遗嘱的内容可否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7、同居关系双方继承权如何确定?

根据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8、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与法定继承并不相同。)

9、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0、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1、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或者遗赠,不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12、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13、公房是否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

公房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公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14、只要有老人的血脉就能得到一份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15、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将不赡养老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16、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需注意的是,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当时为准。若订立遗嘱当时,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其后来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遗嘱仍然有效。

17、只要立了遗嘱就一切OK?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 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也不能继承遗产。

18、遗嘱需要被儿女们接受?

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就是有效的,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19、儿女不到齐立遗嘱有效吗?

答:立遗嘱本质上是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立遗嘱不需要儿女们到场。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若有继承人因各种因素限制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办理继承事宜。

20、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子女吗?

不一定。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依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长期的抚养关系,他们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21、子女谁照顾老人多就能多分遗产?

是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多分遗产。

另外:(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2、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认定为遗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认定为遗产,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3、买了保险的人,他的遗产被继承时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可直接算继承遗产,但是人身险,是有受益人的,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话就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就算做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24、法定代理人能不能处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

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权利,另外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明显损害被代理未成年人时,将视为无效

《继承法》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25、正在坐牢服刑或者劳教人员是否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是有的,除非他违反了《继承法》第七条列举的行为

26、生前资助的人,有权要求获得部分遗产吗?

可以给予一定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27、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
  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还需负担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所以,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实为“啃老”,不应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提示】法定继承案件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应综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扶助和精神抚慰,因此,尽管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

28、各继承人均主张继承房产又无力支付补偿时,遗产房屋的分割方式?
  父母生前购买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由多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处理。尽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继承所有遗产房屋,但均无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官提示】
  对于遗产房屋,各继承人可协商由一人继承所有,并就其他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如各继承人均无力支付补偿,可以通过明确各自继承比例的方式就遗产房屋共有。今后,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29、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
    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0、“网络遗嘱”能否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的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31、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效力如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32、继承纠纷中公司赠股(干股)的处理?

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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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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