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来咨询我,有聊天记录和开房记录能不能证明对方出轨?
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案例。
示例来源: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辽07民申302号
“经查,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针对其主张的被申请人存在婚内出轨一节提交的证据有:举报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情况登记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通话录音记录、申请人与案外人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无法说明来源的被申请人与案外人顾某的开房记录。
上述证据,均不能确切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示例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终4363号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出轨一节,原告提供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未能显示聊天双方的名称,内容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实质性出轨。
故该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那么什么证据才能在法院审理中认定对方确实有出轨行为?
一、男方自认
书面记录(例如悔过书、字据)
示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新40民终1040号
【证据情况】2015年4月,伍某某给苗某某手书一份字据并捺印,内容为:”我伍某某婚内出轨,带野女人回家睡觉并被家人发现,因本人错在先,我自愿放弃所拥房产和财产,离婚时净身出户。伍某某”
【法院认定】伍某某给苗某某手书一份字据并捺印,根据苗某某的陈述及伍某某的自认,应当认定伍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正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当庭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二、证据收集
证据链
示例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14刑终18号
证据1:被告人张某4、张某3供述,证明内容与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证据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张某3系他妻子,张某3和张某4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近二十年,并生育孩子的事实。
证据3:证人李某1、张某2证言,证明与张某1系同村村民,张某1与张某3系夫妻关系,后张某3又与同村村民张某4到外地生活的事实。
证据4:证人王某、李某2证言,证明二人与张某3、张某4相识,张某3、张某4二人在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孩子的事实。
证据5:结婚证,证明张某1、张某3二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6:葫芦岛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4、张某3二人以夫妻名义于2002年5月份在该村居住,2003年8月末搬走的事实。
【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上诉人张某3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二人生育一女孩,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录音、录像、聊天记录
但注意,一般需要和其他证据形成印证
示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 鲁0213民初4006号
……但因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异性,结合原告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能够确认原告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方,故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原告分得40%,被告分得60%为宜。
三、证明其他关联事实
生育子女
示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2651号
【证据情况】证据2.绿卡。证明目的:彭某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美国投资移民,其中275、276为彭某和张某的两个儿子,根据美国移民局移民官告知,274为彭某的女儿,证明彭某长期出轨,属于过错方;证据3.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目的:彭某在2017年2月27日又生育一子,但离婚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彭某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
【法院认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彭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怀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对张某予以照顾。
四、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亲友、邻居保安等)
示例可以参考证据链中表现的形式。
此外很有很多种证据形式,需要结合特别情况进行调取,再次不一一陈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直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