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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道交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归责和赔偿原则的认识
来源:杨友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0
浏览量:1161

【理论研究】

             浅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采何种归责和赔偿原则的认识


作者:江苏登壹律师事物所  杨友满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根据过错情形的不同,在赔偿原则方面为加强对非机动车一方的保护,分别采用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限额赔偿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律师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常见业务。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往往决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也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故对过错及责任情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于2011年实施。该法第七十六条就交通事故过错责任的承担情形做了相应的规定。内容包括,涉各行为方的过错与赔偿责任,及过错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形成关系。它为解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文仅就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三种过错情形是否构成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如构成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构成何种归责原则和何种赔偿原则,谈一谈个人的认识。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行为理论的核心。研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时,要使用赔偿原则这一概念。

赔偿原则,是解决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后,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多少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两种不同原则。第一,两者的作用不同。前者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后者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偿多少的问题。第二,两者的地位不同。前者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决定性的作用。后者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起重要作用。第三,两者的内容不同。前者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错相抵原则和横平原则。”。1

侵权行为法的上述原理,为研究本文的要旨问题提供了基础支撑和方法论的指导。

下面,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三种过错情形下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对第一种情形的认识。

(1)、第一种过错情形的内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该情形是否构成归责原则?赔偿原则?

观点:构成。理由:该规则内容在假设部分,明确在两种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可归责于机动车一方。即,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即两者之间行为的后果责任归责于机动车一方,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显然,该规则解决的是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解决的是归责原则;同时,该情形中也解决了怎样赔、赔多少问题,即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故,该规则既包含归责原则,又包含赔偿原则。

(3)该情形构成何种归责原则?如何理解该全部赔偿原则?

按照归责原则的三元论观点(过错、推定过错、无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用公式表示; A造成B损害,如果A有过错,则归责A;如果A无过错,则A无责。本情形中,假设条件部分,未涉及行为人A是否有过错,只规定B无过错,即可归责于A。由于该情形下,根本不考虑行为人A是否有过错,不以A的过错作为A向B担责的条件,归责于A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故该情形的归责推理,不符合过错责任的认识规律,不是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该过错情形是否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关于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其特征是:1、从侵权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免除了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2、在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无过错情形下,赋予了行为人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抗辩权,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从特征看,过错推定原则接近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用公式表示;A造成B损害,如果法律推定A有过错,A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归责A。;如果法律推定A有过错,A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可归责A。本情形下,机动车一方A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B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将损害事实归责于A,不能通过反向推理必然得出“法律推定A有过错”的结论,且该过错情形没有就A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做出规定或加以说明。故,盲目认为该情形属于过错推定原则,缺少依据。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特征是:1、以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赔偿责任,受害人仅需承担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行为人不享有无过错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权。从特征看,无过错原则类似英美法系的绝对责任原则。用公式表示:A造成B损失,法律规定归责A,则归责A。可见,本过错情形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的,符合无过错原则的构成条件,系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理解全部赔偿原则时,只能以财产和人身的实际损害为标准,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等。《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二、对第二种情形的认识。

(1)、第二种过错情形的内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该情形是否构成归责原则?赔偿原则?

观点:构成。理由:在假设部分,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该部分损失即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只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大小产生影响,没有改变机动车一方的赔偿地位。该规则解决的是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解决的是归责原则。同时,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构成赔偿原则。故该规则既包含归责原则,又包含赔偿原则。该情形的赔偿原则为过错相抵原则。

(3)该情形构成何种归责原则?如何理解过错相抵原则?

观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同第一种情形的分析。

在理解过失相抵原则时,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部分程度的过错均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就会给潜在受害人造成极为沉重的打击,故这种减轻责任要做到非必要不减轻,对减轻的程度加以适当的控制。

三、对第三种情形的认识。

(1)、第三种过错情形的内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该情形是否构成归责原则?赔偿原则?

均构成。理由:该规则内容在假设部分,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情形中,即使行为人(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没有改变其处于赔偿人的地位,符合无过错责任要件,系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承担不超过10%。从这一层意义上,该情形又构成赔偿原则,系限制赔偿责任。

综上, 《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根据过错情形的不同,在赔偿原则方面为加强对非机动车一方的保护,分别采用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限额赔偿的原则。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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