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满律师主页
杨友满律师杨友满律师
136-7520-3686
留言咨询
杨友满律师亲办案例
浅谈离婚案件适度使用法律释明权之价值
来源:杨友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0
浏览量:844

【理论研究】

浅谈离婚案件适度使用法律释明权之价值


作者:江苏登壹律师事物所  杨友满


内容摘要:诉讼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起诉、应诉质量不高,陈述、举证等能力不强的现象较为常见,影响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容易导致缠诉缠访问题。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从行使释明权的正当性基础,行使释明权的必要性,行使释明权内容的法律规定性,行使法律释明权的适度性等维度,对离婚案件适度适用法律释明权之价值作了一些探索,以利交流、研讨。

 








据调查,绝大多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自己完成从立案、庭审到执行的全部程序。

由于诉讼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起诉、应诉质量不高,陈述、举证等能力不强的现象较为常见,影响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容易导致缠诉缠访问题的发生。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找到一种在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能够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方法。实践证明,适度适用法律释明权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下面,是笔者在实践中对适度适用法律释明权价值的认识。

(一)、释明权的含义

关于释明权的含义,多见于学理解释。有学者认为,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作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取证据不够充分却以为证据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让其提出新的诉讼材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行使释明权的正当性基础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关于释明权的相关规定见诸于有权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该条规定以应为的行为模式对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适用法律释明权的对象、内容、方式及程度作出了规定,为离婚案件的法律释明提供了依据,成为法官有效行使法律释明权的正当性基础。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该条对鉴定意见的释明作出了规定。

(三)、行使释明权的必要性

当事人能力不强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表现及其影响:

1.起诉状中被告住址不准确,导致案件送达难。如,有的当事人在双方分居后,失去联系,为便利自己诉讼,在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况下,或将被告父母的地址,或将双方一起租住房屋时的地址,或将被告曾经打工的工作时地址列为起诉时被告的地址。有的在不知道被告住址的情况下,对该项信息直接不写或漏写。 

2、诉讼请求不明晰(即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要诉什么),导致案件审理不可控。

(1)、无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导致诉讼请求的遗漏或不完整。如,有的案件中原、被告有2个未成年子女需要一并解决抚养问题,但在诉讼请求中只有1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请求。有的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漏列对诉讼费用的主张请求

(2)混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导致诉讼请求不适当。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中,把共同债务当成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甲为与乙结婚,在婚前购买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装潢支出17万元。起诉离婚,乙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对双方婚后用于装潢的出资款总额计17万元予以分割。因装潢材料都是赊欠的,故乙找到销售材料的几个债权人到庭作证,证明债务的存在。

(3)、虚拟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导致诉讼请求不成立。如,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购车,在离婚析产时,出资一方父母对其出资部分的财产性质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上,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赠与主张成立借贷,诉求将出资部分按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有的直接单方主张对出资房、车的所有权。再如,在涉及到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中,有错列、重列的诉讼请求的现象。

3、被告的答辩(状)不能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有针对性地提出否定性或抗辩性的事实主张,难以形成诉、辩争点,不利于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查明。

4、陈述、举证等能力不强,影响了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庭审要求原告就事实和理由部分的陈述,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展开,为举证阶段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创造条件。但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原告要么在起诉状中就事实和理由部分的陈述过于简单、概括,缺少与诉讼请求相应的事实主张;要么内容杂乱,东扯西拉,偏离主题,不能达到陈述 的目的。导致一些原告在庭审陈述时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因陈述花费大量的庭审时间却不能达到其应有的作用。被告在陈述时也表现出类似的一些问题。在举证阶段,一些当事人无证据意识,不知道提供和使用证据。在个别案件中除当事人的陈述外,当事人没有提供没有其它证据。

以上现象及其影响,凸显此类案件中,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必要性。

(四)、法官行使释明权内容的法律规定性

1、释明向庭前延申,做好原告起诉时的释明。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对不符合要求的起诉,做好起诉时的释明工作,应向当事人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比如,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告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或被告住址不明确可能导致后果的释明。

2、开庭时有关诉讼权利与义务的释明

 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在向当事人交待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将“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意思内涵通俗地向当事人释明清楚,以促成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释明中途擅自退庭的法律后果。

3、原告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被告答辩的释明。

有多个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较为常见,当事人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矛盾,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在诉讼请求明确,但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往往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证据资料,使有关事项得以明了,以求得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在原告不能围绕诉讼请求陈述时,要指导原告依照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处理的先后顺序,对已方提出的支持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依次逐一做出陈述。并提示告知当事人离婚是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前提条件。例如,首先对离婚的诉讼请求,着重陈述导致影响夫妻感情的事实主张,对要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着重陈述与子女感情距离的亲疏、抚养子女的条件等。

4、举证、质证、认证释明。

举证、质证、认证是民事诉讼的关健环节,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与技巧等能力有所差异,可能对各种证据的类型、效力、证明对象、举证方式等难以分清或该举证的却未举证,或所提交的证据在程序上不合乎规则,或证据形式不合格,此时,审判法官应对当事人的举证等技巧进行适度的指导,以防其偏离案件主题,或漏举重要证据。

5、释明向庭后延申,做好宣判时的释明

当庭裁判案件时,应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并在十内发送判决书或确定领取判决书日期,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判决涉及给付之诉的,要告知当事人必须依照《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三年。

(五)、法官行使法律释明权的适度性

为保证中立和公正,法官的释明仅限于因当事人忽略,误解或确不掌握诉讼旨意而致表达不能反映真实意愿、或由于理解误差有证据但未能提出证据等情形,做到释明权运行在法律的框架内,防止超出释明权的范围。


                                                               二○二○年五月二日


以上内容由杨友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友满律师咨询。
杨友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8好评数2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1617室朝阳路劳动局对面
136-7520-368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友满
  • 执业律所: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8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连云港
  • 咨询电话:
    136-7520-3686
  • 地  址: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1617室朝阳路劳动局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