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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省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苏洛川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量:5315


       


  中国甘肃网3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文波 许沛洁)3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银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情况,以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两个意见,两个意见分别对此类纠纷涉及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项赔偿项目从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和必要的证据等方面及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之间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超医保部分医疗费的扣减比例

  因抢救或治疗受害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的争议在于超出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如何承担。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均存在“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约定,此次四家单位在讨论形成《标准》时,考虑的最多的是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每一位车险消费者尤其是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印发的《标准》在提高规范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赔偿项目的保险理赔标准。为快速化解纠纷,规定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减10%来确定超医保范围的赔偿金额,交强险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不予扣减。

  统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统一按本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此次《标准》制定中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规定适用“就高原则”,即“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目前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也是按照受害人的户籍确定,不利于对被扶养人权益的保护。此次明确按照受害人收入来源地标准确定计算依据,即使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但其举证证明主要收入来源自城市务工,也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同时也依法适用前述“就高原则”。

  精神损害抚慰金上限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全国经济状况不一,对于赔偿数额上限也无统一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将自由裁量权规制在一定合理范围,此次明确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赔偿。

来源:中国甘肃网  兰州晚报  编辑: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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