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归责?
来源:马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量:396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归责?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0-04-22 14:31:38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备被申请人转移、规避财产,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避免存在滥用诉权、恶意通过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利益之情形。为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申请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

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归则?有两种常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只要申请人败诉,未获法院支持,就属于申请存在过错;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存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认定为“有错误”。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恶意通过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利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该满足侵权纠纷的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以上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应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当事人诉讼能力受限于其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且并非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对法律依据、案件的事实所依托的证据的举证能力、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需以一般普通人的视角来加以衡量。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严苛,应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而不采用更为严格的“善良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只有在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以及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未获法院支持并不等同于存在过错。第一种观点将未获得法院支持等同于存在过错,将得到一个法律上的逻辑错误,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胜诉,才能保证自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显然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以上内容由马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凤律师咨询。
马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81好评数2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枣庄市新城区国际大厦八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凤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7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枣庄市新城区国际大厦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