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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来源: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量:1075

来源:找法网 时间:2020-04-24 14:40:30

相关标签: 刑事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审查 刑事证据收集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供述和辩解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那么,5月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详细情况请继续阅读以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5月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电子数据可用于哪些民事诉讼?

  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诉讼都可以使用。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几例庭审过程中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可作证据

  陈某于2019年4月到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当地法院认定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2020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2、借款不还?请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传统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益,这些也是打官司过程中常见的证据。

  冯某因手头紧张,向张某提出借款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某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转账共计3万元。

  两个月后,见冯某没有及时还款,张某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冯某从张某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某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三、电子数据如何有效保存?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对此,即将实施的《决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有专家表示,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完全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也有相关人士提醒,一旦发生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这样是为了:其一明确对方身份;其二要明确资金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其三要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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