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属于法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成为呈堂证供。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