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家住广东某市的李女士和黄先生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年初,李女士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先生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2014年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4月7日,黄终因医治无效死亡,一场风波也就此展开。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自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算起,到4月5日上诉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认为,黄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 而黄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黄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李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争议焦点】 李女士是否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的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依法终结诉讼。在本案中,李女士与黄先生的离婚诉讼尚处于上诉期内,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之情形,符合上述应裁定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因此,李女士在黄先生死亡时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