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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卓法眼|建设工程项目部是否具有 民事主体资格
来源: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量:809

    建设工程项目部是建筑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设立,具体管理项目工程的临时性机构。在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会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那么,项目部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论述。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建设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人的概念,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名义独立,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2)意志独立,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民事行为。(3)财产独立,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4)责任独立,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项目部因不具有独立财产且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项目部不属于法人组织。

    2、建设工程项目部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依法设立,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且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2)名义独立,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3)财产相对独立,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4)责任不独立,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项目部的设立不需要履行法定的登记以及审批程序,且项目部也不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故建设工程项目部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项目部只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其不属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其不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不能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因项目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且在大多数案例中项目部的行为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部以及项目部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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