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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包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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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需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也有例外的原则,比如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双方自行约定管辖法院等特殊地域管辖。而房产属于不动产,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法院呢?

在确定房屋管辖法院前需要先清楚不动产纠纷的含义,不动产纠纷其实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包括两项争议,一项是合同争议,比如一方是否违约、合同是要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等内容,另一项是物权争议,比如房屋是否要返还、对方是否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内容。而涉及到第二项内容的房屋纠纷才是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是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此时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说不涉及第二项内容的房产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合同纠纷,要根据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还可以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某一个法院管辖。所以,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应该到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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