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亲办案例
欠账的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来源:郭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量:999

u 裁判要点: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公告,并未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

  u 正文

  执业过程中,很多债权人咨询过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公司欠我的钱,等我去要求还款的时候发现这家公司已经注销了,怎么办。

  针对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指导性的判例。

  案件名称: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陈XX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22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仅履行刊登公告义务尚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因此原中X公司清算组虽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债权人龙X公司有关公司清算及申报债权的事宜,从而导致龙X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遭受损失。因此,在原中X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由原中X公司清算组成员陈XX在接受原中X公司资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以上观点,如果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且未偿还欠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还款责任。

  u 法律条款: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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