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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赔偿小结
来源:郭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量:514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是咨询频率较高的一类案件。本文将从工伤、人身损害等方面就赔偿的种类和计算方法进行总结。

  一、工伤

  u 工伤未死亡

  主要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法条:《条例》第30条

  计算:标准范围内的据实报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

  法条:《条例》第30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计算: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昆明市的标准如下:

  昆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70%(元/日),四舍五入到个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

  在统筹地区就医不存在此项赔偿,只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才有。

  法条:《条例》第30条

  计算: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昆明市的标准如下:

  交通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按照不高于乘坐火车硬卧标准实报实销(仅限工伤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事前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由基金支付。

  住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确因等待就医需要住宿的,按照不高于150元/日标准,实报实销。

  伙食费

  伙食补助费=就医地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元/日),四舍五入到个位。

  (四)医疗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条:《条例》第33条

  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12个月,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接伤残待遇。

  (五)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法条:《条例》第32条

  计算:本项费用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能支付,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

  (六)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条:《条例》第34条

  计算: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的伤残等级必须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前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伤残等级,与人损不同,人损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中,伤残的程度更深,有可能高一级。

  本人月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法条:《条例》第35-37条

  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23

  四级本人月工资*21

  五级本人月工资*18

  六级本人月工资*16

  七级本人月工资*13

  八级本人月工资*11

  九级本人月工资*9

  十级本人月工资*7

  说明: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八)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给付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需保留劳动关系。

  法条:《条例》第35-37条

  计算:

  伤残等级伤残津贴计算(每月)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

  四级本人月工资*75%

  五级本人月工资*70%

  六级本人月工资*60%

  说明:云南省农民工是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有规定。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144个月;二级122个月;三级108个月;四级86个月。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六级伤残适用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适用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条:《办法》第37、38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39条

  计算:

  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业病的上调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u 工伤死亡

  主要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丧葬补助金

  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法条:《条例》39条

  计算: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法条:《条例》39条

  计算: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云南省特殊规定,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有规定。配偶6万,其他4万,子女弟妹300元/人/年(满18岁终止),孤寡老人等也上浮10%。供养亲属多人时,一次性支付不超过15万元。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法条:《条例》39条

  计算:

  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u 工伤是否可以支持精神抚慰金

  一般工伤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但单位存在过错的时候存在不同观点,可以争取,但不一定能够被支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是否予以精神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实际上也就是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故朱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失及需要赔偿的程度。如职业病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安全事故引发的工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其中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人身损害

  u 人身损害未死亡和死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人身损害会议纪要》)

  云南省2018标准:

  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医疗费

  《人损解释》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人损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因职业、劳动收入不固定,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其误工损失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予以赔偿。”

  (三)护理费

  《人损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护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一人,护理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四)营养费

  《人损解释》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营养费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但经治疗医院出具证明作为辅助治疗的营养费,应予赔偿。”

  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可以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三期的鉴定,但仅具有参考价值。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住宿伙食费

  《人损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云南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100元/天计算,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六)交通费

  《人损解释》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选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七)残疾赔偿金

  《人损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赔偿指数“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公式:

  实际赔偿额=全额残疾赔偿金×(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注: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的《关于确定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的多等级伤残者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通知》(云公交[2003]30号),规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分别为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损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损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被扶养人数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靠其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限。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人数给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丧葬费

  《人损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人损解释》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七)点支付的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

  《人身损害会议纪要》“13.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三)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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