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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若干问题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量:563

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给予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一定数额的财物。彩礼这一习俗在农村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时的“纳采”。现今社会男女比例失调,男性多于女性,农村尤为严重,彩礼数额随之水涨船高,从几万乃至几十万不等。筹集彩礼不单是男方个人行为,而是凝聚整个家庭、家族的财力,甚至需要对外举债。但是,即使女方收下彩礼,双方不一定能走到登记结婚这一步,婚约亦无强制性,女方反悔后引发的彩礼返还之争时有发生。

一、恋爱中自愿赠送给女方的财物是否应认定为彩礼?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表示爱慕之情,常常相互赠送一些财物或者为对方负担若干费用,主要有:1、日常生活方面的赠送,比如为对方购买衣物、承担房租、出行费、食宿费、电话费等;2、特定节日时的赠送,比如在外国的情人节、圣诞节、中国的七夕节、生日等等节日时,赠送名贵珠宝、手表等,这部分往往比日常的赠送更大额,也更容易产生争议,但这些都很难认定为彩礼。从目的性来说,彩礼具有特定目的,即缔结婚姻,而上述的这些赠送仅是表达爱慕之心,是无条件的,更不以登记结婚为目的。所以,如果赠送一方欲通过法院起诉索回赠送物,难以得到支持。当然,如果接收赠送的一方自愿写下欠条、借条等债务凭证同意偿还,且没有受到胁迫,应履行相应返还义务。

二、主张返还彩礼及应当返还彩礼的主体一定限于男女双方吗?

彩礼这一传统习俗可能在农村长期继续存在,一般是男方个人筹集,但彩礼数额普遍不低,所以有时候彩礼是男方全家筹集,也有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筹集的,造成整个家庭生活质量下降,债务缠身相当长一时间。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女方愿意返还彩礼,男方拿返还的彩礼还债,情况可能不会那么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司法解释表述为“当事人”,可以理解为主张返还彩礼的人不限于男方,负有返还彩礼义务的人也不限于女方。由于筹集彩礼的人不一定是男方一个人而已,给付彩礼过程中,有时是男方直接给女方,有时是男方父母或者亲朋好友给女方。另外,女方家庭对于女儿出嫁同样很重视,在收受彩礼过程中,有时是女方收受,有时是女方父母或者亲朋好友收受。给付彩礼和收受彩礼的人不同,在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时,导致主张返还彩礼和负有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男方将彩礼直接交给女方,女方收受彩礼。这种情形下,主体很单一,如果产生彩礼返还纠纷,主张返还的主体为男方,负有返还义务的主体为女方,比较明确;

(二)男方将彩礼交给女方父母或者其亲朋好友。此时,如果返还的主体限定为女方,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收受彩礼的是女方父母或者其亲朋好友,所以,在返还彩礼的主体上,宜允许男方向女方父母或者其亲朋好友主张;

(三)男方父母或者亲朋好友将彩礼交给女方,这时主张返还的主体宜为男方父母或者亲朋好友,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为女方;

(四)由男方父母或者亲朋好友交付给女方父母或者其亲朋好友。此时主张返还彩礼的主体宜为男方父母或者亲朋好友,返还彩礼的主体宜为女方父母或者其亲朋好友。

三、用彩礼进行支出的合理部分,在返还时是否应剔除?

女方收受彩礼后,可能双方并没有立即登记结婚,或者因未到法定婚龄等原因没有登记,但是一般会按习俗摆酒席,这时有可能双方同意用彩礼的全部或部分来置备酒席及相关支出。在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中,也有可能双方一致同意用彩礼用于必要生活支出,如生活费、房租费、外出游玩的出行费、住宿费等等。对于用彩礼办酒席以及日常生活的支出,属于合理消耗,且双方一致同意,故返还彩礼时,宜在彩礼总额中剔除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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