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的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律师意见】
在中国,想要进行国外专利申请最常见的有两种方法:
一、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1、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期为优先权日。
2、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项专利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本国法律对该项专利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者驳回申请。
二、通过PCT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1、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处和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可选)、公开和初步审查(可选)等工作。
3、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