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宏宇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号牌变更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来源:柳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量:3551

车辆号牌变更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16年9月,张某将其明名下车牌为冀DM***的小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医疗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张某,车牌号为冀DM***,保险期间一年,被保险人为5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每人20万元。特别约定:投保时,请投保人指定的车辆具有有效行驶证,出险时,必须具备合法有效地、与投保信息一致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与交管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6年10月,张某将车辆卖于李某,当日进行了过户登记,车牌号码一并变更。李某驾车与他人货车发生碰撞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近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因车辆过户且变更车牌号,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争议的本质是车辆过户后未通知保险人时,保险人能否以此拒赔。法律规定车辆过户后,保险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但是未履行转让的通知义务,且因为转让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分析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仅仅未履行通知义务,不一定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虽然转让但没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应当理赔。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的可能情形如改变车辆用途、改变用车环境、私自改装车辆等。

本案中,保险标的是特定车辆,而不是该车的车牌号,车牌号只是为方便识别车辆而设置的,不是车辆的唯一标识,车架号、发动机、车型号才是车辆的实质信息。另外,车辆所有人的变更,也没有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最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支付李某近亲属等5人赔偿款。


重点提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车辆买卖完成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以上内容由柳宏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柳宏宇律师咨询。
柳宏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89好评数3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永康城市花园4栋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柳宏宇
  • 执业律所: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9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邢台
  • 地  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永康城市花园4栋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