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娟律师亲办案例
明星婚变解读
来源:张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量:271

娱乐圈里明星夫妇的婚姻保质期好像总比普通人要短,也许是身处在一个纸醉金迷的世界,诱惑太多、选择太多,夫妻之间就容易生间隙。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每当被爆出离婚、出轨等新闻时,都会掀起舆论的一阵热度,制造了热点、吸引了眼球。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解读下明星婚变中涉及的问题。

一、关于离婚声明

明星们一般在离婚之前都会发一份离婚声明,但是这份离婚声明并不具有使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但因明星们离婚往往会涉及较多的利益,所以经常需要通过诉讼来离婚。

二、关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我国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及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罗列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其中就包括隐私权、名誉权。法律规定具有普适性,保护对象并不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

明星享有极高的社会公众知名度,同时也被很多人视为偶像,一定程度上其一言一行,理所当然要受到一定监督,如果公众人物的言行,违背一般的价值观、道德观、世界观,甚至是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媒体对其披露,一般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一些偷拍”出轨“事件中,如果是在一些相对封闭、私密性较高的空间里进行(比如卧室、更衣室等),这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因为这时候,被拍者隐私权的法益明显要高于公众的知情权。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为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很多双方的隐私,而明星的关注度又比较高,所以这样更有利于保护隐私权。

三、关于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当然如果双方之前有相关的协议约定的可以按照协议分割。

四、关于子女抚养权

对于过错一方而言,其过错行为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孩子是无辜的,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孩子的影响最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是法院着重考虑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无过错方可以在有过错方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或成长上做文章。

五、关于名誉权

明星在离婚期间往往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会互相诋毁、针锋相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即使在离婚时想要维护自身形象,减少损失,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带来更多的麻烦。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既要对自己、对家庭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全社会负责。公众人物的无死角全方位的展现在大众视野里,一方面有其常人难以描述的困惑和压力,同时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会大众的理解和包容。作为明星和社会公众人物,不仅要了解和顺应社会规则,更要对社会规则怀有一颗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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