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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4-07  浏览量:299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此债务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第一,可以从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决定这笔债务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在离婚前,或者在双方已有离婚意思的前不久,该笔债务笔者认为应该可以认定为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债务。


第二,可以从举债的合意上面来确认。对方提出存在这笔债务,我们可以提出这笔债务发生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并不存在举债的合意,夫或妻一方对这笔债务的存在并不知晓,且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当中来。


第三,可以从债务的合法性来确认。我国法律目前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所举债务是非法债务,例如是赌债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亦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可以从债务存在的合理性来确认。何为债务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
1、该笔债务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比如说,该笔债务的发生时间、地点、借贷方式、是否签署借款合同、有无证人等这些证据是否是真实可信。
2、该笔债务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比如说,夫或妻双方并无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这笔借款所依据的事实是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夫或妻双方以及双方家人无人重病,而借款所依据的事实是用于一方治疗疾病等。
3、该笔债务的债权人出借能力是否真实。如果这笔债务中的债权人是一个身无分文的人,而出借给夫或妻一方一笔巨额账款,这种就属于债权人不具备出借能力,从而我们能够推出该笔债务属于虚假债务。


究竟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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