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法律师亲办案例
刑讯逼供如何处罚呢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399

刑讯是公安机关在查案是须要用到的手段,为了调查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调查,但在讯问调查的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者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否则将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刑讯逼供如何处罚呢?刑讯逼供的模拟要件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刑讯逼供如何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刑讯逼供如何处罚呢问题的解答,以及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的介绍。从上文可知,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犯罪嫌疑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从重处罚。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章法律师。

以上内容由章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章法律师咨询。
章法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7604好评数188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B栋1902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法
  • 执业律所: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B栋1902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