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
住所地:XXXX45号
法定代表人:XXXX,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
住址:尚志市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大连市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被申请人XX诉申请人XX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黑xxxxx民初xxxx号,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在2019年2月11日签订的《XXXXX协议书》第十八条约定:“……如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和平解决,实在不能解决可以向合同签署地的地区法院进行上诉解决”,而申请人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是在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迎客路9A1、2号(全季酒店大连机场店)签订的《XXXXX协议书》,合同签署地应为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及第12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被申请人XX明知合同签署地为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其本应向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纠纷,但却向贵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应予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人XXXX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大连市x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 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