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俊芳律师亲办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20问
来源:段俊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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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的唯一方式是双方必须“亲自”到男方或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地的疫情防控情况,已暂停婚姻登记工作。在婚姻登记机关暂停工作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是没有办法完成结婚登记的,需等待婚姻登记机关恢复工作后再行登记结婚。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据此,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遇婚姻登记机关不上班,将暂时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如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结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仍应互相承担夫妻有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诉讼离婚,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但在疫情期间,法院也停止办理诉讼业务,且诉讼程序所花费时间较长,因此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结合现状,建议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要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复工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3、一审判决离婚,一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因新观肺炎疫情延期审理,问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登记离婚,第二种诉至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上诉,二人应等待二审判决结果,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方可生效;如二审依法改判,则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二审改判后的判决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月内三个月内审结”。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二审没有按期审结而延期审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夫妻关系不能解除。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控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上法条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夫妻一方作为防控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配偶未履行抚养义务,患病方可否要求其支付患病期间的抚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照顾。

履行扶养义务一般就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夫妻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如果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官肺炎患者,且因新冠肺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基础,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患病一方可以向其主张支付扶养费。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夫妻已提出离婚请求并分居一方患病,是否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答,《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便双方已经分居并提出离婚请求,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婚姻仍系夫妻关系,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方因患病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让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其有义务负担。

7、夫妻分居未满二年,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分居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此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是由于感情不和,人为造成分居的,此种情况如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分居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如在分居期间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分区本身是一个连续的状态,如分居未满两年回家居住之后又一一起被强行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给付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暂停给付抚养费?

答:不能,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抚养费的实际给付,应以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如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继续给付抚养费或因违法犯罪被监禁的,法院可以判决暂停给付抚养费,但恢复人身自由或经济来源后,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只是暂时不能工作,并非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因此给付方不能以疫情为理由,要求暂停给付抚养费。

9、夫妻双方离婚,未成年子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抚养费用支出加大,抚养子女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答:《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孩子不幸感染并且情况较重,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如因治疗导致较为严重的后遗症,需要长期治疗康复、补充营养,由此导致个人负担增加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定期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2)如本次患病已完全治愈,但产生相关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金额较大,已超出日常性范畴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共同分担上述费用。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赡养老人?

答:《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更要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因此,如因距离和工作的客观原因导致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无法亲自探望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可以按照老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机构进行照料,并可通过微信视频、电话沟通等方式对老人进行精神上的慰藉。

1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实现对子女的探望?

答:《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探望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新冠肺炎疫情况防控期间,建议中止探望,等待疫情过后再恢复探望,期间可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子女沟通交流。

1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新患肺炎被隔离,另一方能否以该理由请求变更抚养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感染新冠肺炎并非不能治愈,不意味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患病隔离期间不能变更抚养权。

13、父母因新冠肺炎去世,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答: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监护权的确定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应当如何设立有效的遗嘱?

答:遗嘱人如果想要设立有效的遗嘱,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病情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如遗嘱人的危急情况解除,还需要重新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5、新冠肺炎疫情过后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疫情期间设立的遗嘱?应如何操作?

答:新冠肺炎疫情过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在疫情期间所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更变公证遗嘱。

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或者撤销疫情期间所立的遗嘱,需要重新立遗嘱即可,遗嘱人如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还需要到公证处重新立新的公证遗嘱。

1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患者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自其死亡开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答:《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9条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对疫情灾区捐赠数额较小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认定为有效。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无论捐赠数额为多少,捐赠行为均有效。

18、孩子兴趣培训班因新冠肺炎疫情停课,余下的课费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答:建议家长和培训机构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性异常客观事件,具备不可抗力的要素特征,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家长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尚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费用。

1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亲人被隔离后,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如何获得救助?

答:由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代为监护,必要时,国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临时监护人。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意外事件,亲人被隔离,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国家应给予临时救助。

20、开学后,学校能否禁止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的学生上学?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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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段俊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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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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