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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后又想上诉减刑?结果出人意料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785

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有个很重要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还有个很重要的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不少人会这么计划:一审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继续上诉“赌一把”,二审还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减免刑罚,反正“上诉不加刑”最多就是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上诉减刑=减刑或维持原判,这种操作靠谱吗?无锡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靠谱!


当事人忽略一个问题,那就是检察院可以抗诉!而且不存在“抗诉不加刑”的原则。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仅很难获得上诉人期待的结果,反而存在取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重刑期的风险。

不信,我们案例说话。


【案例一】 

认罪认罚从宽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

后上诉人撤诉,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不变。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1026日作出判决:

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不得假释。

董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一审判决后其又反悔,认为量刑过重,现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对其量刑从宽。

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刑期不变。


【案例二】

认罪认罚从宽后否认犯罪事实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

后上诉人撤诉,刑期从十一个月改判为一年。


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228日被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他犯罪情节,201995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否认犯罪事实并提出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周某在原审宣判后反悔,提出上诉,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再认罪,不再具备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导致一审因其认罪认罚而对其从轻判处的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因新出现的事实,量刑基础已发生变化,依法应予改判。

2019924日,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2019125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抗诉机关意见予以采纳,并准许周某撤诉。同时改判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认罪认罚从宽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及抗诉,维持原判。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隆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1028日作出判决:以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隆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和理由是:

被告人隆某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上诉,实际上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应当从宽量刑。

被告人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隆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人隆某认罪认罚,采纳检察机关的从宽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隆某在本案事实、证据并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原先的认罪认罚表示反悔,表明其并非自愿认罪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书认定隆某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

综上,隆某上诉,导致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二审法院认为:

1、上诉权是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2018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并未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不得上诉,故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上诉为由提出抗诉并无法律依据。

3、上诉人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原审法院审查了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隆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4在原审法院审理阶段,隆某当庭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采纳,对隆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法律亦无错误。

5、原审判决根据隆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具有的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判处,所处量刑并无不当。基于上述考量,故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上诉人隆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步步推进,一环扣一环,无法回溯;

在任何涉及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时,需慎而又慎,最好有专业人士从旁指导。

万不可机关算尽太聪明,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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