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诗洪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法违约金性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
来源:袁诗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量:1388

《合同法》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


   《合同法》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合同法属于民法领域,具有明显的私法自治的特征,使得违约救济也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而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严守合同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还兼具惩罚性质。


     1、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违约一方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进行约定,允许略高于实际损失(不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强调促进交易效率、维护严守契约和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对于违反合同的一方实行带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约定。


      2、违约金具有赔偿性

      如前所述,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其特点即在于合同双方都是主体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经过平等协商、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的契约。因而一方不具有强加给对方损失之外的负担的正当性权源,通常以实际损失为赔偿范围。否则由于事先约定明显高于可预见损失范围的违约金,对违约金承担的一方来说承担显失公平的不利后果,而对于守约方而言,也有投机和利用对方违约来获利的嫌疑。故合同法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在合同法的世界里,还是应该秉持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和遵守合同,在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适当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应当积极保留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而不是指望事前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就能够确保自身利益万无一失。在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违约金的数额,而非简单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裁判依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内容由袁诗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诗洪律师咨询。
袁诗洪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6好评数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投中心B2栋12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诗洪
  • 执业律所:
    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5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投中心B2栋12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