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可能会判刑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2
浏览量:419

案例:

被告人李某是吉林市某村村民。5月8日晚20时许,李某通过直播软件,编造吉林市洪灾中死亡100余人、政府屏敝导致通讯中断、救灾物资被截留等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直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

在此案中,公、检、法三机关结合庭审为中心审判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快速立案、快速起诉、快速审理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轻刑快办及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在三机关的通力配合下,此案从5月9日零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到12日开庭审结,共计用时3天零11个小时,进一步发挥集成优势,合力打造轻刑快办的绿色通道。

在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量刑在一年以下。对于公诉机关的起诉,李某表示无异议。他说:“我没想到能触犯法律,现在已经知道错了,也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

判决: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12日上午11时利用网络进行直播,开庭审理了吉林省首例网络编造灾情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条: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小编提示: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教训,任何时候都不要信谣传谣。随意传播谣言的行为,如果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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