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李某是吉林市某村村民。5月8日晚20时许,李某通过直播软件,编造吉林市洪灾中死亡100余人、政府屏敝导致通讯中断、救灾物资被截留等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直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
在此案中,公、检、法三机关结合庭审为中心审判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快速立案、快速起诉、快速审理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轻刑快办及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在三机关的通力配合下,此案从5月9日零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到12日开庭审结,共计用时3天零11个小时,进一步发挥集成优势,合力打造轻刑快办的绿色通道。
在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量刑在一年以下。对于公诉机关的起诉,李某表示无异议。他说:“我没想到能触犯法律,现在已经知道错了,也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
判决: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12日上午11时利用网络进行直播,开庭审理了吉林省首例网络编造灾情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条: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小编提示: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教训,任何时候都不要信谣传谣。随意传播谣言的行为,如果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