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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景地图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质证的法律解析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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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从大数据中“挖掘”出的电子证据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民事诉讼之中。但是,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证据形态脆弱易变的天然不足,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往往比较慎重。当事人为了证明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性,往往投入需要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如何提高取证效率,既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也是司法机关尤其关心的问题
法律人在实践中如何“打开脑洞”,利用好新技术降低举证成本、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值得研究和探讨;同时对于大数据中挖掘出的新类型证据,如果忽视此类证据的新特点,仍然按照传统证据的生成方式举证,常常会影响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在提交此类证据时,如何结合法律规定和待证事实进行“证据化”处理,以强化证据的证明力,更好地实现证明目。经过检索,近年来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街景地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比如,在涉及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商铺所在道路的街景地图证明商铺的实际使用情况;再如,在广告合同纠纷中,提交广告牌所在道路的街景地图,证明广告的发布情况等。

一、街景地图的概念和实务应用
街景地图,也叫全景地图、实景地图,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地图服务方式。从基本技术原理上来看,地图服务商采集街景照片的拍摄车搭载了360度高清全景相机、地理信息采集设备和激光定位设备,所采集的信息经过处理后上传至地图服务商的服务器,访问者只能浏览,无法更改,因而在与地图服务商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中,典型意义上的街景地图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实践中,街景地图类证据的应用场景还包括,在涉及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商铺所在道路的街景地图证明商铺的实际使用情况;又如在涉及户外广告发布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广告牌所在道路的街景地图,证明广告的发布情况等等。由于街景地图上一般都标注有街景地图照片的拍摄日期,通过审查街景地图的生成时间与待证事实的发生时间的对应关系,可以确定街景地图的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因此,在查清事实过程当中,关键证据来源于街景地图,属于从互联网“挖掘”出来的新类型证据。
但是并非所有街景地图类证据均能被法院所采信。有些案件中,街景地图证据得到采信,有些则未被采信,或未得到重视。究其原因,有些与具体案情有关,有的则是提交街景地图时对于其作为新类型证据的特点认识不清楚,仍然按照或仿照提交传统证据的形式和逻辑,导致其证明力被削弱,甚至未得到采信。


二、通过拓展技术视野强化取证、认证的经济性
运用互联网发掘证据最大的优势是节约取证成本,与传统取证方式相比较为方便快捷。比如当事人就合同签订的地点产生纠纷的时候,按以往的做法,当事人原本申请法院调查某街道的在签订涉案协议期间的监控录像,但因案件审理距签订涉案协议时已经时过境迁,而且路面监控录像有海量的数据和特定的拍摄局限性,拍到公司门面的可能性较小。取证的困难极大。
如果承办法官或代理人访问百度或高德地图网站后,通过调取相应街景照片获取证据,大大节约了调查成本。而且,街景地图系存储于网站服务器上,只要能访问互联网的电脑或手机终端均可访问上述地图,在目前移动互联网非常普及的情况下,查证相应证据的真实性快捷、方便,公信力强。


三、通过说明数据获取的技术原理强化证据的客观性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发展非常迅速,电子数据具有人为性,容易被人为修改。一般人如果不特别关注相关领域,很难了解相关数据的技术原理,难免对数据的客观性产生怀疑。如果提交新类型证据的同时,尽可能通俗地解释相应数据的获取原理,并附上权威的参考资料,无疑将有力强化证据的客观性。
街景地图为,从基本技术原理上来看,地图服务商采集街景照片的拍摄车搭载了360度高清全景相机、地理信息采集设备和激光定位设备,所采集的信息经过处理后上传至地图服务商的服务器,访问者只能浏览,无法更改,因而在与地图服务商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中,典型意义上的街景地图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针对此种新类型证据,考虑到街景地图正在普及过程中,其技术原理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为稳妥起见,法院很可能向地图服务商公司发函,要求其协助调查涉案街景地图的拍摄情况,再收到地图服务商公司的复函,确认上述照片的真实性,方可确认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在其他街景地图作为证据案件中,当事人在提供街景地图证据时,仅提供相关照片的打印件,那么在法院审理中,对于照片客观性的质疑,并未从技术原理角度作补充说明,从而影响案件中街景地图的证明效果。

四、通过提供完整的数据获取过程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人工检索只是从大数据中获取电子证据的初级模式,可以预见,从大数据中整理和获取证据的过程必将越来越复杂,比如,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涉及数万条快递发货记录,通过人工核对难以完成,但通过相关软件,设定检索参数后,即可较快获取案件相关数据。即使是通过人工检索数据,从提供的最终证据上一般也难以看出完整的数据检索过程,这就需要将获取数据的过程完整地呈现出来,以供案件审判过程中质证、认证时参考。
如果具备当庭核对条件的,可以在证据交换阶段申请当庭再现数据获取过程,以确定数据真实性。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组织质证的时候,当事人代理律师当庭访问百度地图网站,将获取照片的过程当庭演示,此刻,双方对照片真实性均不会产生无异议。
如果不具备当庭核对条件的,或者获取数据过程较为复杂的,一般应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公证。对于数据的产生原理较为复杂、不易理解的,必要时,还应申请对数据产生过程进行鉴定,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五、通过提供全面的数据信息强化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数据作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形式多样性,其内容往往不是单一的数字、文本、图像或声音,而是多种数据的结合,所蕴藏的信息非常丰富。比如电子照片证据,其实其信息并不仅仅限于照片本身,通常还会包括拍摄时间、设备、以及地理位置等信息,要提供全面的数据信息,以强化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以街景地图为例,街景地图上一般都标注有街景地图照片的拍摄日期,比如,百度公司的街景地图照片精确到日,腾讯公司提供的街景地图精确到月。此外,地图服务商会定期更新街景数据,历史街景数据在其网站上同样可以查询,比如百度街景地图和腾讯街景地图均有“时光机”选项,可以查询不同采集时间拍摄的街景地图。由于近年来,城市更新速度较快,在认定证据时要注意审查街景地图的生成时间与待证事实的发生时间的对应关系,以准确认定街景地图证据的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地图服务商的街景拍摄车载有地理信息采集和激光定位设备,从技术原理上来看,与传统地图道路可以做到严格对应。访问者通过点击传统地图上的道路获取相应的街景地图,因此,当事人提供的街景地图证据,一般除了街景地图以外,还应附有街景地图所对应的传统地图信息,以确定所提供街景地图与传统地图的对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区别于街景地图,一些网站上提供的全景图片,系向网友或公众征集,由网友自行上传至相应网站。此类地图通常是为了展示某个景点的自然风光,由网友在某个固定地点用全景相机拍摄,其生成过程与技术原理与街景地图存在较大差别,而且一般都经过网友的人工修改,因此相对街景地图而言,其客观性和真实性较弱。对于此类图片,如与案件事实关联紧密,可申请法院要求地图服务商协助调查,以查证确认该图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者等信息。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实践中如何“打开脑洞”,如何从大数据中“挖掘”电子证据,利用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现法律事实,降低举证成本、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摆在我们法律人面前重大的课题,需要我们接下里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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