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允道刑辩团队: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1
浏览量:176

【导读】

梳理以往新闻,小到螺丝钉、餐巾纸,大到烟灰缸、窗帘杆、猫狗......高空坠物五花八门,但总得来说无外乎“故意为之”与“意外掉落”两种情形,那么分别涉及哪些法律风险?高空坠物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318日,广州荔湾区宝华路一栋大厦发生连续高空抛物事件,乌龟、电饭煲、猫笼等被陆续从高层扔到马路上,造成一猫一龟当场死亡,街道两旁围观者众多,目击者说,扔下来的有猫有花盆,还有柜子一样的东西,万幸没有砸到人。警方拉起警戒线禁止靠近,随后警方上楼带出一名疑似怀孕的中年妇女,涉案女子被警察带回警局调查,经初步调查,女子有精神病史,目前警方已协助家属将该女子送医。


【叶斌律师评析】

城市中拔地而起的一幢幢耸立的高楼是我国城市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高层建筑除了展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繁荣外,还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非常严重的就是高层建筑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问题,该问题涉及到行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能遭受侵害,特别是近年来,高空坠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比比皆是,例如:20184月广州白云区某厂房高空坠狗致人高位截瘫、张某高空抛窗帘杆致高压电线短路,周边数百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


“意外掉落”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例如:建筑物外墙、广告牌等年久未修,意外坠落砸伤路人;高楼建设中放有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意外发生建材坠物等情形属于“意外掉落”的高空坠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赔偿后,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故意为之”高空抛物,责任如何承担?

例如:高层居民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随手乱扔东西的陋习;阳台放置了盆栽、杂物,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形属于“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不能自证清白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再回到本案中,高空抛物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呢?

本案中,该女子高空抛掷猫、乌龟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虐待、虐杀动物的相关罪名。因此,如果该女子抛掷的是自家的动物,那么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抛掷的他人的猫狗等,则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本案中,该女子抛掷的行为万幸没有致人损伤,那么她的行为便不构成犯罪了吗?

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中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女子抛掷的物品中有花盆、柜子、电饭煲等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虽然万幸未致人损伤,但认为已经达到了足以致不特定人损伤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由于初步查明该女子患有精神病史,最终责任的承担需看其在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时精神状况是否正常。

此外,当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楼下有人员的流动,仍然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意识到其高空抛物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伤,或者轻信自己的能避免不会将他人砸到,但是最终造成了他人伤害的结果,那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如果抛掷的是轻软物品等造成人员受伤可能性很小的物品,也可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细小的角落,法律只能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之后给予处罚,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因此,在法律之外,我们更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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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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