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并于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根据该意见,山东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该意见明确规定,仅适用于2020年3月12日(包括当日)施行之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至于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附《通知》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