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允道刑辩团队:“以租代购”买卖汽车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量:210

导读

    “以租代购”取得车辆后即低价转卖,是民事诈骗还是合同诈骗罪?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开始,赵某负责找人假扮客户,通过“以租代购”的模式完成购车。车某负责选定所购车型、垫付小额资金并寻找销售渠道。完成购车后,大部分车辆均被低价转售至山东、云南等地,所得赃款由车某、赵某等人瓜分,车辆后续月租、月供则不再支付。

    淳安县公安局成立“神州买买车8·10汽车特大诈骗案”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专案组先后抓获车某、赵某等56名犯罪嫌疑人。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判决中,车某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2万元;赵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4年5个月不等

叶斌律师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汽车的需求也日益迫切。面对商机,汽车销售公司会通过各种金融优惠政策来吸引消费者购车。“以租代购”就是一种新兴的购车模式。“以租代购”简单地来说就是低首付分期付款购车汽车销售平台或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合作银行等为客户出资购买汽车,并办好汽车的购置税、保险、上牌等事宜客户前期支付少量月供即可提车,用车期间车辆的所有权仍归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只是将汽车以租赁的形式给客户使用。客户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抵消车款,租期满后将车辆过户给客户。

这种“以租代购”的模式减轻了客户一次性支付高额首付的压力,一度成为热门的销售方式。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模式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殊情形,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汽车销售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上述案例中,相关涉案人员以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你提走车后没有用于正常使用,却低价转卖了,公司可以以民事欺诈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怎么就涉嫌合同诈骗罪了呢?我们来说说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一般来说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比如,在合同洽谈的过程中,卖方一直宣称他们的货物价廉物美,货物符合一等品的标准,但是最终买方收到的货物里面有不少残次品,则卖方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行为人会千方百计地冒充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方的信任。

本案中,赵某找人假扮客户进行购车(若“客户”明知赵某等人提车后会将车辆转卖,则该“客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隐瞒购车的真实意图。车某负责寻找销售渠道,在提车后即将车辆低价转卖他人。该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签订以租代购合同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车某、赵某等人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一年多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起,涉案车辆高13辆。根据浙江省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诈骗犯罪,我们平时应该如何防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核实对方单位、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诈骗。

2.多方搜集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4.对不熟悉的交易对象,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远期支票实施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双方订立合同是最基础的商事交易模式。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要做到谨小慎微,不轻信诺言,对合同条款及其真实交易目的做到最大限度的审查,以防合同诈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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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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