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生产产品的或者销售产品的时候,在产品中参入与该产品无关的杂物或者掺入造假物品的、用假的冒充真的、用坏的冒充好的、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检验合格产品的。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前述四种行为中“以次充好”在实践中常常混乱,如“以次充好”中的“次”“好”到底是产品与标准来比较,还是“假冒”产品与“被假冒”产品比较等问题。
二、立案标准
本罪以下几种情形均符合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虽尚未销售,但货物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
本罪是依据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本罪的基础知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上海刘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