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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他的份额被继承有什么条件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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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继承人必须对死亡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反映了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我国民法上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自然人死亡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留遗产的死亡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后果,就是对死亡者个人合法财产的再分配,亦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财产的继承人所有。继承权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第一,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为前提的,这是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第二,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必须要有遗产,这是继承的另一个显著特征。这里所讲的遗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种。因此,从本质上讲,继承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第三,继承权的主体仅仅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不能成为遗产继承权的主体。第四,继承权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继承权与一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即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五,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遗嘱。继承权的法律根据只有两种:一是根据法律取得法定继承权;二是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遗嘱继承权。因此,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我国,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扶养关系。第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依法设立遗嘱这种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的条件:第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部分时,才能按遗嘱继承。第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第三,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对死亡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的人方可为继承人。

    2.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一附条件的限定,说明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之所以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不是其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或者身份,而是基于特殊的考虑和需要,按照合伙企业吸收新合伙人的方式,吸纳死亡的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这主要从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出发作出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与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可以说,合伙企业是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如投资、吸收新的合伙人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并促进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健进行,需要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尽快取得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同时,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持续和不影响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日期定为继承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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