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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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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在合作了一定时间后,必然要面临“分手”,那么大多情况都会遇到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问题,我们根据现行生效的法律规定来给大家作个介绍。

先要介绍一下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适用条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定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 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某些情况下也单位也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合作下去,经双方同意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接下来从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两方面来解释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至于违法解除就是只要不是合法解除的都是违法解除,这个不再多说。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中“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况有: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直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二、依法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支付经济补偿。合法裁员的情况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除此还有以下这些例外情况,用人单位即便上述符合条件也不能解除,否则就是违法解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双方协商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存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这时根据不同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些情况都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在不降低之前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话,就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了。

以上就是在解决经济补偿和赔偿所涉及到的内容,望劳资双方在必要时充分了解各自权利义务,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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