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亲办案例
投资人可能是或将是职业放贷人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浏览量:270

2020年的春节太不平常,全国大部分人都不敢出门,国家甚至延长了假期。春节后,各行业慢慢恢复生产,经过这次停工,不免有的企业或个人出现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不一定是快速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这就给民间资本投资市场提供了发展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会通过各种渠道“碰”到一起。

当然合法的投融资行为,无疑对各方都是有利的。但是在现实中融资过程中,由于资金来源的多样性,有可能会出现一类高风险投资主体“职业放贷人”。这里说“出现”有两层意思:一是贷方本来就是职业放贷人;二是由于新的放贷行为构成了职业放贷人的要件而产生了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而与其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严重者会构成刑事犯罪。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但是关于职业放贷人一般违法的标准,全国各地尚无统一意见,因此本文单独将职业放贷人的刑事责任刑事立案标准作简要介绍。

职业放贷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的罪名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可能面临的处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业放贷人被刑事立案要同时满足放贷频率和其他客观方面的标准,否则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

一、关于放贷频率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关于其他客观方面标准: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接近以上数额、数量标准(80%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以上只是单纯一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如果同时引发其他犯罪还有可能发生变更罪名或数罪并罚的情况。

刑事风险不一定都要求当事人事前了解法律规定而故意为之,如果不小心与职业放贷人合作,或者自己变成职业放贷人,其后果不敢想像。融资方可能会因为职业放贷人受到法律追究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这对于已经着手运营的企业无疑造成致命打击;投资方也可能因此面临牢狱之灾和财产被没收的风险。所建议各方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充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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