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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抛物、坠物法律问题解析,物业与业主必读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浏览量:4310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使了充分化解社会矛盾,使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正确认识各自责任,本文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部分涉及刑事责任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本文主要介绍,(一)责任主体既由谁承担责任,(二)抛物、坠物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益,(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以什理由承担责任,(四)承担什么责任和(五)可能构成哪些刑事责任进行介绍。

一、责任主体

小区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最多的当事人身份是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时也会涉及第三人和建设施工单位。

二、侵害权益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会侵犯公民哪些权益,《侵权责任法》中对公民权益的内容这样描述:“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结本文主旨,对人身造成损害的是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对物品造成的损害侵犯的是财产权。

三、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认定某一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为原则,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而小区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不同担责方式: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承担责任方式

发生侵权案件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刑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希望通过本文,小区相关的人员能够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再莫名想当然地“维权”这里包括业主也包括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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