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亲办案例
既往疫情案例:分装病毒消毒液未严密封口,导致皮肤烧伤需予赔偿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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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典疫情期间,县医院将20Kg装的过氧乙酸消毒液用使用过的普通盐水瓶分装为500ml,以每瓶13.80元的价格向广大群众出售。村民罗某某购买了一瓶乘坐客车药液流出后滴落在坐垫上,造成崔某某双臀部皮肤烧伤。201611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医院在分装过氧乙酸消毒液时,明知属于易挥发、强腐蚀药品,却未严密封口,也无警示提醒标识,给物品携带留下了隐患,赔偿5047.2元。

【关键词】疫情法律,非典疫情,过氧乙酸,消毒液,赔偿责任

一.引言

非典疫情期间分装过氧乙酸消毒液时未严密封口,给物品携带留下了隐患,导致购买者双臀部皮肤烧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x县人民医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x1024民初567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035月流行非典疫情期间,x县疾控中心给县医院配发了一批过氧乙酸消毒液,为了方便群众,经x县政府指示,由x县物价局、工商局监督,县医院将20Kg装的过氧乙酸消毒液用使用过的普通盐水瓶分装为500ml,以每瓶13.80元的价格向广大群众出售,瓶体上贴有标价签和1:100比例及x县人民医院等字样。522日,x县村民罗某某夫妇在县医院购买了一瓶过氧乙酸消毒液,准备带回去防治非典疫情,因担心玻璃瓶震荡破碎,遂将瓶子用新买的毛线缠裹后放入带拉链的尼龙挎包内,乘坐熊某某的xM10250号客车返回x县。

(二)上车后,罗某某将挎包放到车厢倒数第二排座位顶部的行李架上,途中由于震荡与高温作用,药液挥发,橡胶瓶盖嘭开,药液流出后滴落在车厢内及坐垫上,气味刺鼻,乘务员用毛巾擦了行李架,用拖把拖了车厢,但对坐垫上的药液未清理。客车行至城关,崔某某上车,正好坐在了药液滴落的空位上,几分钟后,崔某某感觉臀部灼热刺痛,熊某某将车开到附近的x卫生院,清洗了崔某某臀部创面后,转送县医院,被诊断为双臀部皮肤烧伤浅Ⅱ°。

三.裁判结果

2016年1115日法院判决,崔某某的伤残赔偿金13872元、医疗费112元,鉴定住宿费168元、交通费684元,由x县人民医院赔偿5047.2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2004年以后支出的医疗费3460元、交通费890元、鉴定费6000元,住宿费39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872元及后续治疗费。

(二)答辩意见:1.原告诉称是医院过错导致其受伤,不真实;2.本案主体不当、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3.医院在2003年已经把原告烧伤的医疗费赔偿到位,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崔某某目前双臀部慢性接触性皮炎与过氧乙酸烧伤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崔某某2003522日过氧乙酸烧伤后造成目前慢性接触性皮炎,久治不愈,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法院认为:

1. 县医院在分装过氧乙酸消毒液时,明知属于易挥发、强腐蚀药品,却未严密封口,也无警示提醒标识,给物品携带留下了隐患;罗某某夫妇对药品属性不作基本了解,随意携带乘坐客车,管理不当导致药液遗漏伤人;熊某某作为车主,对乘客携带物品遗漏后,未及时彻底清理坐垫,亦未提醒乘客座位上有药物,未能保证安全客运,这三方的不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崔某某受伤后果。

2. 三方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事实,三方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各方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崔某某疏忽大意,直接坐在被药液浸湿的座位上,也是造成其受伤的一个关键因素,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崔某某的损失可按1:3:3:3的比例由崔某某、县医院、罗某某、熊某某共同承担。崔某某在本案审理中,明确放弃了对罗某某、熊某某的赔偿请求权,本院予以确认,其损失由县医院按30%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疫情法律解读:合作开发旅游区运营期间,遇疫情灾害应减收管理费。2.知识产权:超市销售葡萄酒使用相同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3.互联网法院: 网购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强制规定购物合同被解除。4.公司法: 双方投资建医院后做了股权变更,不能再要求对方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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