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拖欠B公司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运费120余万元,2015年12月前B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A公司负责人均以资金周转不开,短期内无法还款为由拖延。无奈之下,B公司于2016年1月寻求律师帮助,打算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
律师收案后,发现债权债务事实基本无争议,但是A公司却丝毫不在乎B公司是否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甚至会因此多支付违约金,双方于债权金额确定后,由A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中明确约定A公司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千三。
经过案前调查工作 ,发现A公司实际并无任何有价值财产在其名下,除两辆购买时间已逾四年的小型厢货。在此情形下贸然诉讼并不能帮助B公司解除实际问题。为了能够帮助B公司解决赢了诉讼却无法执行的窘境,将调查工作进一步扩大,并最终发现A公司负责人在2016年期间又注册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C公司,且将原A公司业务几乎全部转移至C公司。发现这一重大突破后,律师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将A公司C公司及其负责人同时诉至人民法院,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A公司负责人面对如此严密的诉讼策略,于人民法院冻结其C公司账户后积极与B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最终,自2016年1月至3月仅用时短短3个月的时间,律师顺利帮助B公司实现全部债权。
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注册多家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但实际情况是信用难得易失,费10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会由于一时的言行而失掉。正所谓: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做人诚实,做生意更应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