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未成年行为人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一、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还是自愿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均不构成犯罪。
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三、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解释、意见和批复,具体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等情节进行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包括:①对方是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对方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询”问题的答复,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对方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对方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即使明知对方是幼女,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行了重申,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妇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因此,如果是与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实践中,妇女是否是自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4日发布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