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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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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1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如果经过我们审查了,法院判决中财产的定性与起诉的不吻合,且判决没有错误,不该扣的扣了、不该罚的罚了,那就是我们失职。这段讲话明确的表达了应当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甄别,保护公民未涉案的合法财产。众所周知,私募一哥徐翔在被查封、冻结财产并被判处巨额罚金后,其配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无论司法机关还是公民个人,对刑事诉讼中涉及的财产都有进行合法性甄别的要求。那么,本文拟对刑事诉讼中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进行分析,以明确合法财产的范围及保护的方式。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财产刑,即罚金和没收财产。对于罚金的追缴范围,《刑法》虽未明确由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缴纳,但却明确了追缴罚金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由此可见,罚金刑的追缴范围应当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对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刑法》明确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排除了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并且,在追缴罚金或没收财产时,应当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财产前,也应当偿还债权人的财产。

此外,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刑法》还规定有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种方式。

综上所述,只有犯罪分子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时,以及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等情况的财产才应当被查封、冻结。此外,对于公民合法财产,尤其是犯罪分子家属共有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明确保护的。

查封冻结财产的甄别

      针对一般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下称查封、冻结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涉案财物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具体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将财产范围扩大到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因此,在侦查阶段,查封、冻结的财物均是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与犯罪无关即使是嫌疑人个人的财产也不得查封、冻结。

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两高两部出于打财断血防范死灰复燃的目的,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范围有更细致的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冻结的财产包括: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根据该意见可以看出,针对黑恶犯罪,查封冻结的范围扩大到了嫌疑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及转移或转化的其他财产。不仅对上述财产应当查封、冻结,该意见同时明确了追缴没收财产的范围,既然应当追缴没收,那么查封、冻结也是题中之意。追缴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包括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

      结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确认,针对一般犯罪,公民通过非犯罪行为获取的或未用于犯罪的财产都不在查封、冻结的范围内;而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转移或转化后的财产仍属于查封、冻结的范围,更为严格的是,不仅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应当查封、冻结,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也应当查封、冻结。

被错误查封、冻结财产的保护

      尽管上述规定对查封、冻结财产的范围有了细致规定,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难免出现公民财产被错误查封、冻结的情况,这往往由于案情复杂、时间紧迫等客观因素,也会有积极追赃挽回被害人损失的主观因素。那么,在财产被错误的查封、冻结后,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财产,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救济途径不尽相同。

公安侦查程序中,《查封、冻结规定》明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已经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那么,对于合法的财产,公民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当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2、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行为进行监督。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法庭应当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此时,案外人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法院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会依据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对之前完成的诉讼程序中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判处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裁判文书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不在执行范围。执行罚金或没收财产时,还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对于被执行人将合法财产与赃款赃物混同或投资的,只能执行赃款赃物的对应部分。对于第三人恶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追缴。对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案外人或被害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认,刑事诉讼中不同参与主体乃至案外人都有对财产归属进行甄别的要求。而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财产的处置方式和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不慎重考虑财产的权属、来源、用途乃至形式都可能导致财产被错误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而不正当的主张权利,则极有可能丧失合法权利。因此,对财产的权属、来源、用途、形式进行准确分析并正确主张权利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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