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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必须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吗?最高法这么答
来源:周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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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必须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吗?最高法这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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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律师在接到代理原告的案件时,首先思考的就是被告是谁,有没有身份信息。当被告是自然人时,这个身份信息一般指的就是身份证号。

我做过这么个案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当时我们了解到债务人大概有三个继承人:女儿、儿子与父亲。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女儿的身份信息以及儿子的名字。

立案时,因为没有儿子的身份信息,法院只允许我们起诉女儿。无奈,我们只得寄希望于在诉讼程序中追加其它继承人。

起诉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号是所有律师都清楚的立案规则,即使法律仅仅只模糊规定了“需要有明确的被告”。


法律的进步需要敢于挑战敢于创新的人。

这不,就在大家都不甘于现状却又无动于衷时,一位叫“大树”的网友出来“搞事情”了。

也不知他向最高院的院长信箱发送的信件内容是什么,总之他的这一封信,让立案到底要不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因为最高院对此给了一个看似否定的回答。

最高院称:“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可是仔细一看,却感受到答复的言词间散发出一种令人熟悉而亲切的感觉:原来正文的一半都是民诉法解释第20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好在正文的后半段,最高院又称:“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

较以往法院模棱两可的态度,至少这次最高院给了个突破口。想到这里,内心勉强有了一点波澜。


然而,实践中律师的权限实在是太低,假如起诉时只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单位,而法院开的补正材料无法在该单位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或者该单位直接不配合时,律师也没办法拿到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法院依然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拒绝立案。

再比如,起诉时只能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虽然将这些信息输入被告户籍地的公安系统,基本也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但是当下公安真的会给律师这个权限吗?那肯定是不会的。现在拿着法院的补材去查人口信息,即使补材上写了“流动人口信息以及户籍信息”,广州的某些公安局也只允许查一种,更别提模糊查询了。


总之呢,最高院的态度是积极的,希望以后能慢慢落到实处吧。毕竟过日子总要有点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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