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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解除、终止的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作者:王海琴  更新时间 : 2020-03-06  浏览量:389


    许多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合同之后就认为劳动者已经不再与单位有任何关系,单位也就没有任何义务去为劳动者履行任何手续了,实践中的许多纠纷也由此产生。其实《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对于企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行为第85条也由规定,所以企业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向劳动者结清薪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行政部门采取惩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但是实践中许多企业因为员工离职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比如不退还企业的财产,不交还企业的资料等原因不愿意为员工出具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企业认为这是在合理的行使抗辩权。从道理上我们可以理解企业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出具证明的义务,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能以不办理解除证明来作为抗辩,一旦因此引发仲裁,企业将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上讲,虽然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但是出于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有法定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的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替劳动者保管的学历证明、证书等都应当归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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