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先生在小区的楼下租了一个门面房经营着一家饭店,在租期内就遇到了政府实施征收,但是由于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遇到这种情况的补偿,房东直接要求他们搬出,没有任何的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委托了律师希望争取相关的权益。
法律观点:房屋承租经营者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室内构造改造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体现保护房屋承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本案中房屋承租经营者刘先生对门面水电路的改造、室内隔墙墙体的增加、出资进行了房屋装修等方面的补偿,理应补偿给承租经营者。争议比较大的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包含两部分:一是被征收人无法继续出租房屋所造成的租金损失,二是实际生产经营者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作为实际进行经营的一方,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人应该积极与房屋产权人协商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并寻求征收方的协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醒承租的经营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将涉及征收补偿的内容与房屋所有权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便遇到类似情况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