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小溪村(化名,下同)第三村民小组有百余亩土地用于蔬菜的种植,2015年。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接到通知,当地镇政府将要直接租赁村民土地,租地的补偿按照一年一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当地村民认为这样的方式虽然可以获得租金,但是赖以谋生的土地失去了,将来的生活也没有保障,因此决定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法律观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签订的合同如果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征用,同时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合理补偿。本案中政府为了非农业方面的建设,向村集体进行租地,看似是国家政府进行征地,其实上并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租地合同因为违反了强制的规定而无效。在实践中除了这种政府直接租赁农村土地的,还有其他例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与村委签订租赁协议等形式,农民朋友在碰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分辨,有权益受损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